关于认真学习贯彻
《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的通知
各中心,各公司,工会:
《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于2018年10月26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,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,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《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自觉带头遵守和模范执行《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的各项规定,积极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、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、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附:市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。
森林公园提质升级指挥部
2018年12月24日
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
一、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,拨打接听手持电话、浏览信息、观看视频;
二、机动车驾驶人、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;
三、行人、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,非机动车逆向行驶;
四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;
五、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、场地停放机动车、设置地锁等;
六、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携犬到户外活动时不束犬链(绳)、不由成年人牵领、不及时清除犬粪等;
七、乱贴乱画,乱扔垃圾,随地吐痰、便溺;
八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、摆放、晾晒粮食、海产品、渔网及其他物品;
九、在城市道路及两侧、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抛撒冥纸,焚烧冥纸、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;
十、在室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;
十一、损毁、破坏文物古迹,扰乱旅游秩序等;
十二、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。